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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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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牙膏進口一般來自日本、韓國、臺灣、泰國、美國、澳洲、英國等,萬享供應鏈集團專業代理進口牙膏、香皂、漱口水、各類化妝品報關清關服務口岸有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寧波、深圳、廣州等12家分公司為進口商節約進口物流成本及安全高效的進口一條龍服務歡迎來電咨詢洽談。
萬享進口報關: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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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香皂進口報關報檢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近年來,關于牙膏功效的各類爭議時有發生。很多消費者發現,自己購買的牙膏宣稱有“防蛀、美白、防敏感”等多種功能,可用起來并沒有這些效果。為了規范牙膏行業的“自賣自夸”行為,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將牙膏劃歸為化妝品監管的范圍。規定牙膏不準夸大功能,不準虛假宣傳,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2008年3月,國家發改委又發布了《功效型牙膏》行業標準,將功效型牙膏定義為除具有牙膏的基本功能之外兼有輔助預防或減輕某些口腔問題、促進口腔健康的牙膏。
二、牙膏和香皂進口是不需要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批文,只要國外單證齊全就可以直接安排發貨,而很多客戶 誤認為牙膏和香皂是需要辦理批文,從而不敢涉足。
三、港口信息備案:港口信息備案是在貨物到港之前,在目的港需要提前把貨物信息做備案,很多容易把該備案與在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備案混淆。
四、 中文標簽備案:中文標簽一直是牙膏進口過程中關鍵環節,不同產品標簽內容會有差別,有些內容是不能夠在 標簽上顯示出來,特別是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夸大夸張等詞匯(天然、唯一、最好等),不得使用醫療術語”的規定等,歡迎來電咨詢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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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例分享 某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轄區內一家超市銷售的本市某品牌牙膏,外包裝標示該產品是“含蘆薈精華成分、護齦、中草藥牙膏”,且外包裝未標注QB2966(牙膏執行的產品標準號)。隨后,執法人員對該牙膏生產企業進行了檢查,該生產企業提供了該牙膏功效作用支持文件。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的規定,應定性為牙膏外包裝擅自宣傳療效,根據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對生產企業,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應該定性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實施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的規定,應定性為未依法標注產品標準號,根據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實施處罰。 首先,來看牙膏是否受《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調整。雖然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化妝品生產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第四條明確,“牙膏類產品列入化妝品監管范圍”,說明現階段牙膏屬于化妝品的范疇。但頒布于1989年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可見,牙膏不符合該法規中化妝品的定義,因而不受《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調整,所以第一種意見不正確。 其次,適用《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處理為何不正確呢?這里涉及到該法規中“法定條件、法定要求”的理解。“法定條件、要求”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及其授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以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形式規定的取得許可的條件和通過認證的條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及其授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以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形式規定的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與其他化妝品不同,牙膏產品生產并不需要取得產品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只要執行生產規范即可。本案中,該牙膏產品并未違反《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等“法定條件和法定要求”,只是宣傳療效和未標注產品標準號,因而第二種意見是不正確的。 第三,《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是否適用于牙膏監管?《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化妝品是指以涂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于人體(皮膚、毛發、指趾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可見,牙膏符合該規章中化妝品的定義。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化妝品標簽標識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規定:“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未修訂之前,質檢總局出臺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等規章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來看,目前承擔化妝品安全監管職能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是可以使用該規章的。 最后,從牙膏執行的標準來看,目前有GB8372和QB2966兩個產品標準。GB8372中規定“牙膏是由摩擦劑、保濕劑、增稠劑、發泡劑、芳香劑、水和其他添加劑(含用于改善口腔健康狀況的功效成分)混合組成的膏狀物質”。QB2966規定“功效型牙膏是添加了功效成分,除具有牙膏的基本功能之外兼有輔助預防或減輕某些口腔問題、促進口腔健康的牙膏”。從上述概念可知,功效型牙膏是在一般牙膏的基礎上添加了功效成分。而牙膏是否具有功效作用要看其是否有相關文件或功效作用驗證報告支持,而不是僅僅停留在標簽標識或者口頭宣稱上。本案中,企業的牙膏配方中添加了“蘆薈提取物”等功效成分,企業提供了牙膏功效作用的支撐文件,應認定該企業生產的牙膏為功效型牙膏,可以宣稱功效。然而,由于該企業未嚴格執行標簽內審制度,導致出現了牙膏標簽上未標注QB2966的現象。企業存在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綜上分析,該行為按未標注產品標準號定性是恰當的,因此第三種意見處理是正確的。
如何進口日本漱口水到中國